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2013年10月,被告江西某公司因工程建設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500萬元。原告李某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3年10月轉賬200萬元和300萬元至被告江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個人賬戶。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條一張,載明借款的金額、利息、借款期限以及借款用途為江西某公司工程建設。同時,原告提交了江西某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且加蓋了被告江西某公司的公章,證明被告江西某公司確實承接了工程,被告江西某公司因承接工
程需要向原告借款用途屬實。
后因原告李某多次催收余下欠款本息未果,遂將被告江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如兩被告連帶償還本案借款本息。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王某作為被告江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應監督公司財務按照公司法規定嚴格執行,以保持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但其將本應該由公司收取的款項指定存入其個人賬戶,且事后也并無證據顯示轉存公司賬戶,應認定被告王某與被告江西某公司存在股東和公司財產混同情形。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故法定代表人王某應對被告江西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最后判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所以你如果被人借款不還,對方借款人是公司法人代表的,你就應該把其公司一起起訴。如果是律師該一并起訴卻沒有起訴,那就是遺漏,屬于辦案經驗不足,存在工作過失。
(深圳/王家鋒律師團隊供稿,電話:13392417719,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