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老板對于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很重視,有時候覺得招一個人來公司干活,說好了一個月發多少工資就行了,還用得著那么正式地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嗎,總覺得簽書面勞動合同對自己是個束縛,但是往往當一個員工與公司發生矛盾,剛離開公司就把公司給告了,往往公司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那么公司具體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如果企業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具體的金額根據每月工資的數額而定,對于一家企業來說,支付雙倍工資不僅會讓企業增加運營的成本,而且還會影響其他員工,不利于企業的穩定,作為一個企業的老板,我們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有哪些認識呢?
第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的義務,企業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多要額外支付勞動者最長11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開始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即從開始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起,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除非已經訴訟過了時效,否則,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仍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一般是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企業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雙倍工資支付的后果,不僅會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而且還會影響企業的形象,因此企業應當主動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不愿意和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有權書面通知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也可以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已經與員工磋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并有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聲明;或者公司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有書面通知,由員工簽收,盡可能把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記錄在案。
所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防控風險的第一步。員工一招入公司,公司就應該馬上簽訂勞動合同,以免因忘記超過30天還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是老板因此被員工“領了雙份工資”,那可就冤大頭了。
?。ㄉ钲?孫明嬋 律師團隊,手機13480890424(微信同號)